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91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24号
罪犯张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八万一千七百零六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