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福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69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叶某福,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4年5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中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苏刑三终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日交付执行。2017年4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叶某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某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