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宝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72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84号
罪犯杨某宝,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服刑。
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宝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后因盗掘古墓葬罪,于2022年11月21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2022)苏0830刑初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七年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24日止),同案三人连带赔偿考古挖掘费用人民币十一万元整。
罪犯杨某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及民事赔偿十一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