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78号

    罪犯许某,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入监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