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701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73号
罪犯许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5年6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溧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7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6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3日止)。
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十万元已履行二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