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82号

    罪犯徐某琨,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服刑。

    2022年5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9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