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37号

    罪犯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7年9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三百万元整。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苏06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三百万元已履行四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