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39号

    罪犯向某阳,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向某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继续向同案五人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九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向某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及追缴同案五人非法所得四万九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某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