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64号

    罪犯韦某斌,男,1998年8月9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原市郊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30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23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自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韦某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及违法所得五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某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