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79号

    罪犯王某,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入监监区服刑。

    2016年4月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11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18年9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9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8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 01 刑更 224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