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王某华,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月14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刑初27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及违法所得七万千一百五十九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