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26号

    罪犯秦某豪,男,2001年4月29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9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某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秦某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