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81号

    罪犯倪某峰,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从严管控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03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10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倪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