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59号

    罪犯罗某灿,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1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罗某灿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苏10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罗某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已执行一百一十七元五角三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某灿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