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915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23号
罪犯卢某,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承担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八十万零六千七百五十五元九角,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卢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一千二百一十二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