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60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34号
罪犯刘某洋,男,1998年4月20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原襄阳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9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扣押被告人刘某洋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整,其中人民币十六万元九千七百一十元整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用于执行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七万元已履行及违法所得十六万九千七百一十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