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627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43号
罪犯李某平,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已经缴纳在案的款项退赔给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向各自相关被害人退赔,对被害人的退赔,由相关共同犯罪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及责令继续退赔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