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54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58号
罪犯李某,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09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