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45号

    罪犯李某,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5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0)苏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以罪犯李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以罪犯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