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先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01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13号
罪犯黄某先,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1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扣押于丹阳市公安局的人民五万元整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及赃款五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