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60号

    罪犯黄某辉,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整。黄某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苏09刑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九十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