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280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66号
罪犯黄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礼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7年4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7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3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7日止)。
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