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316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22号
罪犯何某喜,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9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何某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苏09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及违法所得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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