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警察对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
作者:朱桂前 发布时间:2007-04-29 浏览次数:3828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社会问题造成了如堵门、砸车、哄闹法庭等一系列可预见、不可预见的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公布的暴力抗法事件情况来看,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大量的暴力抗法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的司法警察职责,向暴力抗法“宣战”已成为司法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的地位、处置权、抗暴力量的协调等问题缺乏依据,致使处暴失败、警员严重受伤等情况时有发生。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作为提高法警执法能力的重要方面,对此加强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根据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和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处置暴力抗法的情况,拟对此作一些粗浅探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暴力抗法的类型
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会降低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度。在实践中,暴力抗法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为便于区分,笔者将暴力抗法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个体性暴力抗法。个体性暴力抗法是社会单一成员在法警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主观错误的认为法院执法行为侵害其个体利益,或因其他原因而采取的故意对抗执法的行为。个体抗法者大多是一些个案的当事人,其对抗行为主要以辱骂、耍赖、撕扯、恐吓为主,个别人员也会以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执法人员。其特点是发生频率高、盲目性大,但处理难度相对较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暴力抗法现象。
第二、群体性暴力抗法。群体暴力抗法是社会部分群体有计划有组织的共同对抗法院执法的违法行为,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存在诸多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群体对抗者常常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进行对抗,少数对抗者之间还存在相互利用的关系,因此群体对抗相对于个体对抗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第三、直接暴力抗法。直接暴力抗法是当事人直接利用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阻挠、威胁法院干警正常执法的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围攻执行人员;言语起哄煽动人群;拥堵执行现场出入口;故意扰乱审判秩序等。这些人心里认为,我犯不了什么大问题,反正不会抓我去坐牢,我可以骂你威胁你,扬言要打死你,但你就不敢骂我,在政府维稳的前提下,他们知道法不责众,故意置法律于不顾,直接对执法干警进行暴力抵抗。
第四、间接暴力抗法。间接暴力抗法是采用间接手段阻挠、妨碍正常执法的行为。间接抗法人以社会弱势群体居多,这里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他们惯用的策略是利用社会上同情弱者的心理,采用哭天喊地、虚张声势的伎俩,混淆视听,转移矛盾焦点,以此吸引行人围观,博取大多数人的同情,使执法干警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这种对抗手段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容易激化矛盾、严重损害法院干警形象的特点。我们将此种非暴力不合作,且以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也称为“软暴力抗法”。
第五、可预见性暴力抗法。可预见性暴力抗法一般发生是在诉讼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就比较激化的离婚、析产、人身损害、拆迁等民事案件和被告人较多、犯罪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中,最多的还是出现在执行案件的强制拆迁、强制搬迁、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等案件中。
第六、突发性暴力抗法。突发性暴力抗法一般包括在审判机关、审判场所、执行(包括送达)地点、押解人犯沿线,以及其他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区域内,发生的具有突然性、暴力攻击性、威胁、煽动、伤害性,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审判工作、正常秩序和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恶性暴力抗法事件。
二、暴力抗法的产生原因
法院暴力抗法事件为何频发?一些人为何敢于藐视法律,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宏观方面,司法权威的缺乏、司法体制的落后等与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在实践中,我们也不排除有不文明执法、不公正执法等行为引发暴力抗法的事件,然而,这不是主要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自私心理。一个执法,一个抗法,看似是截然相反的两方面,却都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法警行使执法权,维护的是国家法制的尊严和利益受侵害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是“大利益”、“宏观上的利益”,而进行暴力抗法的个体或组织注重的是其个体或局部利益,是“小利益”、“狭隘的利益”。这些当事人当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相互冲突时,总是片面地强调执法行为侵害了其个体利益,而不讲其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不是虚心接受教育,改正错误,而是选择了暴力抗法的违法途径。
第二、传统观念影响下的法盲意识。“无知者无畏”、“法不责众”等法盲观念还在一定层面群体中存在,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往往是基于共同的地域、血缘关系,在“情”大于“理”的背景下,在短时间内一呼百应,人多势众,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随后演变为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一些涉案当事人,特别是身处边远农村的债务人无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第三、文明办案倡导下的执法误区。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文明办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倡导,加之申诉、信访率的考核,使法院干警的执法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暴力抗法者肆无忌惮,且对这样的行为还予以大力宣扬。如果法警面对袭击而行使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或者更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可能面临着停职检查、接受调查、悔过报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历程。造成《人民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赋予法警的防卫、强制执行权被写在了纸上,被暴力抗法者看成是摆设。导致在处置暴力抗法中,很多法警宁愿少管棘手事省得惹得一身麻烦事。
第四、外部环境不良下的执法障碍。社会腐败现象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不断显现出来,而且迅速地传播与蔓延。人民群众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群关系、警民关系。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程度大为降低。当遇法院的强制拆迁等案件时,便会以司法腐败为借口进行恶意煽动,致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容易信以为真,成为暴力抗法的支持者,导致法院执法风险的增加,酿成暴力抗法的严重后果。
第五、司法缺陷背景下的网开一面。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统计数据反映,每年因暴力抗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暴力抗法行为人的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公检法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法制的统一被严重破坏,这种“网开一面”的作法,遗患无穷。
三、处置暴力抗法问题的建议
暴力抗法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将其有效控制,不但会使法院审执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而且还会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法警处置暴力抗法事件,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任务,其处置行动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一)基本要求
一是要有处置暴力抗法的决心。首先,要求法院的一把手院长需要有处置暴力抗法者的决心,不论是小规模还是大规模的暴力抗法,都应坚持严格依法办理,对构成一般暴力抗法行为的,院长要敢于及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不要因为怕申诉、信访、“闹事”而后劲不足,给暴力抗法者传递法院“软弱”的信号,给参与处置的法警信心和积极上造成重大影响。对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不要怕麻烦,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处置现场总指挥要有处置暴力抗法的胆略,及时地定下决心是组织指挥者的首要职责,也是处置成功的前提要素。法警队受领任务之初,对事件的情况往往掌握得不多或不甚明了,因此,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的特点、规律去分析判断情况,抓住事物本质,预测发展趋势,适时作出切实可行的正确结论。
二是要有处置暴力抗法的素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对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需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熟练的擒拿格斗、驾驶、射击等专业技能,要有警务基础理论和审判、执行相关法律知识,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有临危不惧、敢打敢拼的英勇魄力和过硬本领。而要具备上述素质,首先,需要加强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素质,关键要保证训练时间,现在基层法院的法警大部分都身兼数职,工作繁忙,很难组织正规化的训练,人员老化、训练经费的解决均是训练中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逐步的解决。其次,需要加强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演练。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加强与法警支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强横向与纵向的合作,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相互配合的纵向、横向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现代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指挥系统,结成一个庞大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人员网络。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进行处置上合作,反复、多次的演练,不断提高法警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实际布控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这样,法警才能在暴力抗法面前胸有成竹,有效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
三是要有处置暴力抗法的现代化装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暴力抗法面前光靠谋、勇还不行,还必须要有精良的装备。当面对暴力抗法行为人举起的刀叉棍棒、砸过来的砖头等,如果没有抗暴的警械,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有资格配备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司法警察必须配有网枪、防弹、防刺背心、手套,要有警棍、盾牌等警械,特别是对讲机等现代化通讯设施要健全,保持指挥信息畅通。这样,当遇到暴力抗法行为人行凶等恶性事件,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果断处置,减少司法警察和法院执法人员不必要的流血牺牲。要达到上述标准,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份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精神,“把各级警队的警用装备配备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特别是对《通知》规定的必备装备,要在近期配齐配强,以充分发挥其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中的高科技性能和优势。
(二)处置要求
暴力抗法作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严重威胁着人民法院审执人员的人身安全,极大地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国家的法制形象,而司法警察处置暴力抗法事件能否取得成功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市处置暴力抗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结合江苏省高级法院《全省涉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暴力抗法的处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当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仅靠被围困人员做工作难以解围,必须组织超过暴力抗法行为人人数一至二倍的精干警力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暴力抗法现场。首先,要立足法院本身,以自身警力为主,以最快速度赴暴力抗法现场进行处置。其次,如果自身警力不够,在纵向层次上,可立即向司法警察支队请求增援。司法警察支队在全市司法警察队伍中组建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特勤队伍,要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接受调警。再次,在横向层次上,可与公安局的防暴队和“110”指挥中心、治安联防队、武警部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研究和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强化沟通与联系,形成强大的抗暴力量。通过警力的合理安排,进行心理压制,以气势压倒暴力抗法者,使他们有大兵压境,无法抵抗或抵抗无效的心理压力,迫使其不敢藐视法律、不敢以身试法,慑于法律的威严而退却。
第二、要把握准确及时的处置时机,协同作战。处置暴力抗法事件需要掌握处置的时机,如果事件的性质一开始就很明确,并且上级已规定了我们处置的时机,处置的现场总指挥便可根据暴力抗法事件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按既定预案果断采取行动,有效控制人群,然后逐步化解疏散人群。如果暴力抗法事件其规模和性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有个处置时机的问题。需要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和变化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手段。在处置过程中,指挥人员与司法警察应不断对事件进行观察、分析,及时准确地判定事件的性质及现场的实际变化,果断确定处置时机。一旦“战斗”打响,全体参与警力要分工清楚,协同配合,攻击猛烈,做到快攻、快抓、快捕、快撤。在我方知晓“敌情”,对方不了解我意情况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结束“战斗”。
第三、要掌握现场处置的有效分寸,注重效果。司法警察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中,对广大群众和不明真象的起哄者要学会充分疏导教育,以宣传说服教育为主,做好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正确的疏导教育方法和艺术,通过宣传鼓动,讲清法律规定和抵抗后果,尽可能通过洽谈、协调等方法,把暴力抗法行为人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为了避免“对牛弹琴”,浪费时间,对着手实施或可能实施暴力抗法的人员应果断采取措施进行抓捕。此时也需把握处置的分寸,力度过小不利于打击不法分子,过大则易激化矛盾或扩大事态,关键在于能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即可。而当遇形势混乱不宜抓捕,且采取强制措施将会造成我方或对方重大伤亡时,更应把握分寸,着重控制好局面,对现场人员进行疏导、疏散。特别是对于个别暴力抗法者采取投掷砖头,棍棒等攻击司法警察的挑衅性行为要做到最大程度的容忍。所有警力一定要依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指示行动,做到令行禁止,注重处置效果,避免因为处置不当,造成整个形势无法控制和逆转。
第四、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多套预案,可进可退。暴力抗法的发生有其突变性,在制定应对预案时,要尽可能多准备几套应对方案,要有针对性地分工和落实责任人,所安排处置的警力一定要能足以将暴力抗法行为人制服并带离现场。打击的重点要放在暴力抗法的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处置时要做到定人定点定位实施,要重点突破、“杀一儆百”,只要将其中煽动最厉害或叫嚣最猖狂者的气焰扑灭,避开同群众争执,其他暴力抗法的参与人也将随之散去,这应是最好的处置结果。如果遇抗暴现场失控时,要能进能退,切忌硬攻。要事先设计撤退方案。首先,应迅速向院领导反映马上调集警力或请求防暴等警力协助;其次,应选择高地、交通便利的道路宜于警力撤出和增援,不能选择那些空地、楼上等危险地带,使警力陷入困境之中;再次,指挥者应根据现场情况发布进退指令,确保司法警察和所有参执人员的人身安全。所有处暴警员在观念上不要把撤退当成失败,撤退不是懦弱,也不代表放弃,而是为了重新制定预案,重头再来,关键是避免了不必要的流血伤亡,这应算是较好的处置结果。如果遇到最不好的处暴形势,致使抗暴现场严重恶化已失去控制时,就要考虑突围。这就要求所有参与警力应相互配合、相互照应、一鼓作气,以正气压倒邪气,使用依法可以使用的一切警械具,争取一次奏效。否则,一旦突围失败,暴力抗法者受到成功的鼓舞,将会以更强的冲动来攻击执法人员,造成事态的无限扩大。
综上意见,笔者认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审判任务圆满完成,司法警察队伍有责任在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中体现战斗力,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有效地制止和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在司法警察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中,应当宣传教育是基础、处置恰当是核心、严厉惩处是关键、形成威慑效果是目的。相信,只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努力提高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等各方面综合素质,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就一定能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全面改革、发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