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55号

    罪犯高某,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山东省临邑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6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九千九百四十八元整。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及责令退赔五十七万九千九百四十八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