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2284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10号
罪犯付某,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山东省新泰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5月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81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六百九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一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苏06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万元未履行,共同追缴未退赃款六百九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一元法院已强制执行六百零八万六千零三十五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