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576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74号
罪犯曹某,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5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八万九千四百八十九元整,责令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二万一千零一元,违法所得五百二十八万九千四百八十九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