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480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42号
罪犯阿某,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文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4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7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阿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整。阿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苏01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30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14日止)。
罪犯阿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及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五千元均未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