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罪犯沈佩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村委沈家塘15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白马公馆3幢2701室。我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了(2024)苏041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沈佩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沈佩华以患肝恶性肿瘤、肺恶性肿瘤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沈佩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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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