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0508刑更21号  

 

罪犯庞静,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94040642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陈家小区7栋701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港口乡石岭村一组29号。庞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24428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50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庞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8月1日,本院因罪犯庞静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作出(2024)苏0508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庞静暂予监外执行,并于2024年8月5日送达罪犯庞静

2024年10月23日,罪犯庞静以本人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庞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罪犯庞静于2024年9月13日生育一女陈乔伊,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经征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亦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庞静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至2025年2月4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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