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超暂与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次数:368
罪犯焦玉超,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县。2021年4月 1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5 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2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焦玉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材料送交昆山市公安局交付执行,2023年9月6日因昆山市看守所以罪犯焦玉超患肝癌为由拒收,未予执行。
2024年2月5日罪犯焦玉超以其患肝癌,需要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关治疗材料。
本院将罪犯焦玉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罪犯焦玉超开展医疗诊断。2024年7月 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5法鉴审字第07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罪犯焦玉超患肝癌( 射频消融术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合并有腹水,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建议规范治疗。
本院对罪犯焦玉超暂子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同时发函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2024年7月3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焦玉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焦玉超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焦玉超治疗期内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焦玉超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南省开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