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04刑更10

罪犯艾佳芸,女,1997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70228006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糖科所小区7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2年3月4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2)苏0104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佳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艾佳芸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刑终4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17日,罪犯艾佳芸以其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2023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艾佳芸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5月18日。

2023年5月1日,罪犯艾佳芸又产下一女。同日,其以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2023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艾佳芸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5月1日。

2024年5月1日,艾佳芸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2024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艾佳芸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8月22日至情形消失。

2024年10月9日艾佳芸在当地生育一男婴。其于同年10月10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收到申请立案后于同年10月15日进行网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本院发函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艾佳芸进行社会危害性调查评估,该局于2024年10月21日回函本院称罪犯艾佳芸社会危险性低,对居住地影响小,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发函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艾佳芸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艾佳芸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艾佳芸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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