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旭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2194
罪犯吴旭,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居住地南通市崇川区。
经查,根据(2024)苏10中法鉴审字第036号组织诊断意见书、医学诊断意见书、检查诊疗报告单、影像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单等,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吴旭患有乙状结肠癌伴肝转移Ⅳ期,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受本院委托,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吴旭符合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过程进行了监督,建议对吴旭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吴旭确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旭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反馈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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