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业主空调外机安装需遵循“物尽其用、不侵权”原则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吕爱敏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768
孙某与钱某因八楼钱某将预留空调外机平台封闭,并将外机安装在阳台外侧,引发楼下孙某不满。孙某认为热气与噪音影响其生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钱某将空调外机向上平移至其房屋地面水平线以上,并恢复外墙孔洞原状,强调业主应合理利用与保护建筑物共有部分。
案情:
孙某、钱某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的上下楼邻居,孙某居住在七楼,钱某居住在八楼。钱某在开发商预留的本应用于安装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进行了阳台封闭,在设备平台外侧安装了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底部距离楼下孙某的房间约14厘米。
孙某诉至本院,认为钱某将预留空调外机的位置另做他用,而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客厅阳台的东侧外墙上,空调外机运行时产生的热气、噪音,影响了原告生活,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故要求钱某将空调外机移至原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的位置。
钱某称这是小区内很多业主的做法,他也是看着人家做好了才这样做的,改造的时候物业没有阻拦,孙某认为噪音的和热气的排放影响了他的生活,他应该提供证据。现在同意将空调外机上移25公分。
双方针对空调外机的安装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展开了法庭辩论。
法院判决及理由:
钱某将空调外机向上垂直平移至其房屋地面水平线以上,并为安装空调外机所打孔恢复原状。
相邻关系传统为土地相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的因排水、通风、采光等形成的关系。本案属于同一幢建筑物内上下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不属于相邻关系。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钱某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已越过双方房屋专有部分的楼层板面中心线即共有部分的界限,钱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关于空调外机移至何处,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为专有部分特定使用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面及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约的除外。现空调外机原预留的设备平台已被封闭用作阳台,如果如原告所述将空调外机移至开发商原预留的设备平台,则需要将已封闭的阳台进行拆除,成本较大,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现钱某同意将空调外机在现有位置上移25公分,但不好操作,通常空调外机会产生一定的响声,该噪声声源处于室外,将空调外机在现有位置向上移至钱某房屋内部地面水平线以上相对应的外墙,符合常理,亦是可容忍的范围。至于原来安装空调外机所打的外墙孔洞,由钱某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