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1日晚上,被告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某路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的原告曹某所驾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为被告王某夜间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闭灯行驶至事故地车速较快,妨碍了顺向车辆的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曹某夜间驾驶加装车篷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闭灯行驶至事故地车速较快,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认定被告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曹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双方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法认定被告王某承担70%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先期医疗费用近3万元,其余损失原告曹某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行业迅猛发展,因其便捷与经济,成为无数人日常出行的首选,然而在速度和便捷的背后,隐藏着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部分驾驶员将交通法规抛之脑后,偏偏“反其道而行之”,闯红灯、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等,已成为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对自身生命不负责,更是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电动车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作为交通参与者,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安全规范骑行,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交通习惯。交通安全没有捷径,平安才是回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