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罪犯束毕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231
罪犯束毕军,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兴化市安丰镇。
2024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24)苏1281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束毕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兴化市看守所以束毕军患有糖尿病合并严重感染为由暂不收押。判决生效后,束毕军以患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束毕军病情诊断为糖尿病合并视网膜增殖性病变,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束毕军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现本院将罪犯束毕军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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