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次数:402
罪犯许丽,女,1997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090632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699号九方城市花园33幢506室。2023年3月10日因卖淫被昆山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3年1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许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4月10日罪犯许丽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许丽以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2024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3刑更2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许丽妊娠期内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0月10日罪犯许丽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于2024年8月22日生育二名婴儿,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二份、医院出院证明。
经审查查明,罪犯许丽于2024年8月22日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二名婴儿。
本院对罪犯许丽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10月14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许丽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许丽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许丽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