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次数:422
罪犯潘春梅,女,1989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902093025,苗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山凯村三组。2023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2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春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2024 年 4 月 10 日罪犯潘春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潘春梅以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2024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3刑更2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潘春梅妊娠期内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0月10日罪犯潘春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于2024年8月26日生育一女,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医院出院记录。
经审查查明,罪犯潘春梅于2024 年 8 月 26 日在昆山市中医医院生育一女。
本院对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10月14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潘春梅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潘春梅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