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次数:409
罪犯孙喜可,女,1991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052097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东韩村5组。2023年3月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日被羁押),2023年4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喜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2023年8月8日罪犯孙喜可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其是怀孕的妇女,并提供既往病历。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苏0583刑更3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罪犯孙喜可妊娠期内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0月10日罪犯孙喜可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理由是其于2024年1月23日生育一子,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医院出院证明。
经审查查明,罪犯孙喜可于2024年1月23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人民医院生育一子。
本院对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告并发函给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征询意见,该院于2024年10月14日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孙喜可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孙喜可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