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裁判引领,18起纠纷一并化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王植 朱添奕 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713
“有了示范性裁判‘打样’,调解时我们心里也有了底。”近日,如皋法院白蒲法庭调解处理18起因出境务工未成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被告人力公司调解时感慨。
2024年3月,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力公司返还中介费用14900元、人工费3000元及相应利息。诉前调解时,被告人力公司称,14900元是公司为等待出境工人发放的补贴,因原告钱某放弃出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遭受损失,退费时就扣除了已经发放的补贴14900元。
“像我这样的还有十几个人,大家交的费用不一样,但是都没有能够外出务工,交给人力公司的钱又不能全额退,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说起这些,钱某唉声叹气。
经查明,2023年3月,钱某与被告人力公司口头约定,由人力公司安排出境务工,钱某为此缴纳中介费等共计38000元。人力公司承诺3个月内安排工作。直至当年7月份,人力公司仍未安排钱某外出。日期一改再改、机票买了又退、收入一分没有,钱某焦急万分。人力公司承诺等待期间每天补贴150元,后续增加为每天300元。
8月中旬,人力公司微信通知“如果这一次定出来的时间再走不了,那就终止”。9月20日再次无法出行时,钱某要求人力公司退还缴纳的38000元。人力公司扣除了自7月份以来发放的补贴14900元,实际退还23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数次推迟出行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钱某并无任何过错,其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所谓的补贴14900元应当认定为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中介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补偿原告因延迟等待而造成的误工损失。由于被告公司已经支付等待期间的误工补偿,对于人工费3000元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49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被告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判决结果我们认可,因为类似情况不止钱某一人,如果全都一次性给付,公司资金困难,能否帮忙协调分期给付。”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力公司负责人给法官打来电话。
在法庭的协调下,参照钱某起诉人力公司一案的示范性裁判理念,对于已经起诉的另外17起纠纷一并调解,均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截至发稿时,首笔款项125000元已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