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法院)关于罪犯龚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711
罪犯龚月,女, 1988 年 5 月 3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805030921,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原“保和药房”业务员和行政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江西氨厂1区3栋1单元305室,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汇仁阳光花园27栋一单元2202室。2022年10月21日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龚月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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