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犯何小彬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896
公 示
罪犯何小彬,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土地乡庆丰村1组,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西夏墅村委住基村76号。我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了(2024)苏041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小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何小彬以患肾炎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何小彬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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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