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将在今年61日正式施行。为了正确适用破产法,及时审理破产案件,发挥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有作用,姜堰法院采取了四项措施,积极应对破产法施行。

一、抓学习以转变观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原有关于破产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破产规定不能适应破产工作实际。另一方面现行破产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且一些程序缺失,为此,《破产法》在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法人暂不适用个人),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重整程序,职工权益保护等均作了重大改变。审判人员如不能及时转变观点,沿用旧习惯,采用老方法,破产法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只有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具体规定,才能在审理中灵活运用。为此,该院采取为每个审判人员购一本破产法释义及配套法规,先自学后集中学,结合讨论破产法关于指定管理人等四个相关配套规定,新旧破产法条文对比,心得体会交流等形式,加深了对破产法的理解与掌握,使破产法的一些新理念在大脑中有了位置。

二、抓清理以轻装上阵。破产法实施在即,一批新的破产案件将涌入法院,如不能集中精力,新旧案件混在一起将对新破产的审理带来不便。为此,该院针对以往破产案件实体终结但清算组未解散,一些案件因需政府解决迟迟不能终结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分部门集中进行对接,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二是下发破产工作清理意见,限期结案并采取相应激励措施;三是对需政府帮助解决的事宜形成书面专题报告,促成疑难问题尽快解决。

三、抓调研完善相关规定。针对破产法许多新规定、新制度,先后采取向上级法院专题汇报前期破产法学习中遇到的新问题、召开人大、政协及各相关部门的参加的座谈会、检查未结案件卷宗等,将上述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及时完善已有的破产案件操作程序规定。根据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指定管理人具体办法,保证破产法顺利实施。

四、抓沟通协调以形成合力。破产案件的审理因其特殊性而涉及方方面面,以往破产工作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依靠党委政府各方协调一致。破产法的实施同样需要各方的合力,否则,破产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为此,该院要求遇有重大疑难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遇有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定期与相关部门协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通报破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监督有关机构开展工作等。以积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破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