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莹,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高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罪犯高莹目前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高莹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