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法院埠子法庭用调解“四法”演绎和谐之歌
作者:沈金龙 发布时间:2007-04-28 浏览次数:1665
本网宿迁讯:近年来,法院审判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宿城区法院埠子法庭围绕“提升素质树形象、规范管理保公正、严格考核出质效、构筑和谐促发展”2007年院党组工作思路,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强化审判调解,践行司法为民,构筑和谐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三、四月份,该法庭的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5.6%,老庭长王新忠办理的案件,调解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82%。取得如此成绩的经验就在于该法庭能够在总结以往调解方法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提高调解成功率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针对农村民事案件的新特点,在审判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了调解“四法”:
一是认准沟通点,适时采用单独商谈法。在农村,各类民事案件,大多个案诉讼的数额并不大,双方多是为了争面子、争口气走进法庭。在调解时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应分头引导教育,从而促使双方心态的缓和与沟通,促成调解或撤诉。
二是找准切入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法。法官在调解时,首先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平衡双方利益分配,并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促使双方消除隔阂,相互理解。
三是对准感化点,见缝插针讲理法。对于追索抚育费和赡养费案件,在调解、开庭过程中要不失时机的通过法理结合,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各个角度向当事人阐明养老抚幼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起码的道德要求,既释明法律,明辨是非,又讲人情世故,促成谅解。
四是号准共同点,采用劝导借力法。婚姻家庭类等带有人伦常理的感情纠纷案件,法官紧紧抓住“亲情”、“家庭”等具有凝聚力的因素,以“情”作为剖析双方矛盾的切入点,用“情”感化当事人,进而变“斗气”为“和气”。并充分利用当事人对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说情人、亲属和同事比较信任的特点,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这些人的力量,在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后,促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