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次数:5121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苏0685刑更14号
罪犯邱兰兰,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07235464,汉族,初中文化,鑫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崂山路9号,现住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恒大翡翠华庭12-2103室。
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3)苏0685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邱兰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罪犯邱兰兰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2024)苏06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邱兰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邱兰兰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邱兰兰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8。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