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情架起回归之桥:全省法院落实减刑假释宽严相济政策
作者:徐育 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402
一时失足,林某身陷囹圄。他在狱中积极改造,多次获得表扬。经监狱申请,法院依据其改造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对其依法裁定假释,林某走出高墙。这是全省年均受理的37000件减刑假释案件中的一例,这些案件中有裁定假释的,也有裁定驳回假释申请的。
省法院审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罪犯是在监狱服刑度过的,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行刑成本,也增大了罪犯回归社会的难度。减刑假释,为罪犯回归社会搭建了一座桥梁。
那么,减刑假释的依据是什么?如何防止减刑假释中的腐败?全省法院有一套严格周密的制度保障!
统一审查尺度 保障规范化
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的根本。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全面考核,区别对待,依法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
为了统一减刑假释案件审查尺度,省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对于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限、减刑幅度,假释的考验期限、间隔期、假释后减刑的限制以及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审查标准,统一了审查尺度,规范了减刑假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各地也在实践基础上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
南京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办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假释的条件、初审与公示、听证程序、各机关的职能作用等进行了规范,初步建立起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机制。2010年南京市罪犯假释比例已达到服刑罪犯总数的8%,而2005年比例尚不足1%。
在加强对假释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的审查中,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环境明确规定为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在依法审查其他法定条件的同时,重点审查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所反映的罪犯家庭状况、罪犯家属对其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和管束帮教能力、社区的建设情况及帮教监管措施等,决定是否予以假释。《意见》实施后,全省法院共受理假释案件9486件,其中社区矫正机构提供评估意见书的5697件,约占60%。
2010年8月,省法院与省监狱管理局联合下文,要求有条件的刑罚执行机关有效利用已设立的专门心理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资源,对罪犯开展再犯罪风险心理评估,并给出书面评估意见。苏州中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积极引入明尼苏达人格多相个性测试,并将其作为是否核准减刑假释的考量依据,2010年以来通过心理评估测试拟假释人员251人,提高了减刑假释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接受民主监督 促进公开化
全省各级法院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广泛接受民主监督,努力使减刑、假释工作符合社情民意。
切实坚持案件公示。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全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一律实行公示,既公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姓名、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又公示减刑假释依据以及法院意见。
大力推行公开听证。逐步扩大听证案件范围,提高案件听证比例,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要求一律实行公开听证。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率达到8.89%,比去年上升1.4%,其中假释案件听证率达到23.52%,比去年上升7.11%。不断完善公开听证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参加听证的同时,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也派员参加听证。2010年1至10月听证审理的假释案件中,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听证的占21.75%。
广泛接受民主监督。对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镇江中院在举行一场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听证会时,邀请了社矫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群众、20余名社矫对象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听证会结束后,旁听人员对法院的做法纷纷表示肯定,认为不仅有利于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公正,也使在场的其他矫正对象受到触动教育。
落实监管责任 实现社会化
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配合、支持社区矫正机构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协助有关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切实发挥减刑假释的功能和作用。
及时进行法律手续交接。法院在向罪犯送达准予假释裁定书时,一并送达《出狱要求告知书》,告知其出狱后要按时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及时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给社区矫正机构,保证假释罪犯顺利进入社区矫正,防止脱管失控。徐州中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参加听证会的准予假释案件,组织刑罚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现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实现了假释罪犯出监入矫的无缝对接。
切实做好回访工作。除定期安排审判人员到社区对罪犯的矫正情况进行回访考察、跟踪监管、反馈情况外,对假释罪犯居住地不在本地的,省法院还要求各中院审监庭委托假释犯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审监庭开展回访。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函十日内必须到假释犯居住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实地回访,了解假释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对假释犯离开居住地或迁居的,还要及时告知委托法院,从而保证及时掌握假释罪犯的动向。盐城中院在一起假释案件中,通过走访发现假释人员袁某出监后未按规定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随即对袁某提出严重警告,告知其如果脱离监管达三个月,法院可以撤销假释裁定,收监执行。经过法律教育,袁某对自己的行为具结悔过,表示今后绝不再犯。
配合加强帮扶教育。在回访中发现矫正对象悔改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矫正效果良好的,积极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罪犯所属监狱对其申请减刑。南京中院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试点工作,2006年至2010年共审理84件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起到了良好效果。对矫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部门申请撤销假释。常州中院与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协调,通过介绍工作或直接进行经济援助的方式帮助解决假释人员困难,督促他们积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