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根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1272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假建字第945号
罪犯冯某根,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老残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罪犯冯某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
2024年9月14日江苏省龙潭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评估该犯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2024年10月16日兴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出具(2024)兴司矫调评字第5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冯某根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较小,同意罪犯冯某根适用社区矫正。
罪犯冯某根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某根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