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3838
罪犯曹某民,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七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二百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七元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