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多措并举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民事保护
作者:陈青剑 发布时间:2007-04-27 浏览次数:1872
本网镇江讯:镇江中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坚持情、理、法并重,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具体做法:
一、实行专业化审理。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相对集中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主审,并吸纳选择了一些高素质的妇联干部、教育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审判的全过程开展教育引导、说服解释等工作。对离婚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抚养纠纷案件中,在法定原则范围内坚持最大限度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意愿,对未成年人实行倾斜。针对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带养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随意变更子女姓和名,带养方限制或拒绝对方的探望子女等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加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家庭伦理教育,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多措并举,使离异父母知法懂法,自觉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二、“调”字当头化纷争。在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中,往往交织着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问题,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现象并不鲜见。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原则,尊崇“调解是宝,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把庭前调解贯穿于送达、保全、庭前半小时等各个环节,结合庭中调解、庭后调解,不断拓宽调解渠道,创新调解机制。同时积极依靠村(居)委会、妇联、关工委、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达到赢了官司也不失亲情的效果。三年来,此类案件调撤率达到52.3%。
三、加大诉讼指导和司法救济力度。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诉讼能力低、自我维权能力低的“三低”状况,在指导诉讼、文书送达、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则实行优先缓交、免交诉讼费,最大限度方便未成年人维权当事人。三年来,共为该类当事人减、缓、免交各种诉讼费用18.5万余元。
四、加强法制宣传。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以传统观念和习俗解决矛盾纠纷、家庭暴力、“三养”等问题,通过典型案件的就地公开审理、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同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强化与妇联、学校、家庭的联动,从而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